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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1医疗器械广告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相关法律法规1医疗器械广告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2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法》第48条3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广告法》第1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4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16条5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广告法》第16条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广告法》第19条7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广告法》第40条8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审查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9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审查暂行办法》第11 条10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11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12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13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14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15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16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审查暂行办法》第18 条17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18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19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审查暂行办法》第21 条2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